索 引 号 k12498411/2011-00019
分 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通告
发布机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标 题 关于调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文 号 连政发〔2011〕66号
主题词
内容概述 调整后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一是新浦区建成区,二是海州区建成区,三是连云区建成区,四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成区,五云台山景区(科教创业园区)建成区。
时 效 根据《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18〕11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城市能源结构调整步伐,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后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一)新浦区建成区;

(二)海州区建成区;

(三)连云区建成区;

(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成区;

(五)云台山景区(科教创业园区)建成区。

二、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燃料或物质(不包括车用燃料)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可排放硫含量>0.3%的固硫蜂窝煤(基准热值5000卡/千克),硫含量>0.5%、灰分含量>0.01%的柴油、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卡/千克),硫含量>30毫克/立方米、灰分含量>2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卡/千克)。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项目。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除用于城市集中供热外),必须按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予以拆除或改造,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自2011年11月1日起,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四、对违反规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或新建、扩建、改建燃用本通告所列高污染燃料项目的,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经信、规划、城乡建设、城管、农业、商务、环保、质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检查、指导和协调本通告的实施。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8年7月24日发布的《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连政发〔2008〕86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