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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时间:2023-09-25 10:12:31
  •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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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事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事关政府权威和形象。制定《连云港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一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的重要举措。《办法》的制定,将进一步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范抽象行政行为,助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作用,从源头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二是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新要求新布署的需要。2022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首次在第七十五条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入法。2022年6月28日省政府颁布《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158号令),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市有必要以长效管理制度的形式对中央和省的新要求新布署予以细化落实;三是健全完善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巩固成熟做法,解决新问题的现实需要。一方面市政府2011年颁布的《连云港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办法》(连政规发〔2011〕7号)已不适应改革发展需要,于2022年底宣布废止。当前,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基础制度处于空白,从制度建设的体系性、完备性方面来讲,亟需制定《办法》;另一方面《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部分规定需要结合我市实际予以细化和补充;同时,近年来我市在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管方面积累经验做法,如实施情况评估、听取行业协会商会、基层立法制规联系点等做法,也需要以制度形式予以长期坚持,以提升我市制度供给能力和水平。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六章五十七条,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确立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原则。主要确立了六大原则:一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三是坚持深化改革;四是坚持依法履职;五是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六是坚持讲求实效。

(二)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主体。一方面以肯定方式列举了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体。主要有四类:一是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二是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三是街道办事处、省级以上开发园区管理机构;四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另一方面以否定方式列举了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体。主要有三类:一是议事协调机构;二是政府部门的内设机构;三是政府部门的下设机构。

(三)细化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对《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的评估论证程序进行了适当细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公平竞争审查环节,规定“起草部门认为不属于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范围的,应当在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在性别平等评估环节要求“制定涉及妇女权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充分考虑妇女的特殊权益,必要时应当进行性别平等评估”;二是在听取意见环节,规定“制定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还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充分听取企业、行业协会和商会意见”“起草单位可以根据需要,专项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立法制规联系点等的意见和建议”。与此同时,对可以不征求意见,不得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形进行了细化明确。

(四)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要求。一是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提交制定机关集体审议决定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核。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制定机关集体审议决定”。二是要求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必须进行合法性初审,起草单位必须保证报送市政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合法合规。

(五)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一是细化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机关、备案时间、备案流程、备案形式、审查主体、审查标准、审查方式等内容;二是细化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手段和方式。包括通报备案审查情况、出具备案审查意见、出具备案审查监督决定、提请备案监督机关决定撤销或者改变、提请备案监督机关作出中止执行决定等;三是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的提出方式、办理主体等。

(六)细化有效期制度和语言表述方式。一是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未明确延续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2年。其表述方式为“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年X月X日”;二是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个月前,起草单位或者实施单位应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是否需要延续进行评估。经评估需要继续实施的,起草单位或者实施单位依法提请制定机关延续有效期后重新公布。

(七)健全完善评估和清理制度。规定“制定机关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上位法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定期清理、专项清理”。同时,为了科学、规范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办法》规定“起草单位或者实施单位拟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说明废止的依据和理由。必要时,应当组织对废后风险、管理衔接等进行评估论证。拟废止意见由制定机关集体审议后决定”。

关联阅读: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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