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2022-11-08 来源:连云港市城市管理局

一、 基本信息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二、部门信息

连云港市城市管理局

三、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

办理地点:

连云港市政务服务中心4号楼二楼城管局B045窗口 (连云港市海州区凌州东路9号)

徐圩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3号城管大队窗口(徐圩新区合作路100号)

海州开发区:海州开发区香湖路昊海大厦一楼

连云开发区:连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一楼大厅行政审批局 5号窗口(板桥工业园祥和路22号 )

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305室(黄河路43号)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夏季:下午:14:00-17:00)

咨询方式:

连云港市政务服务中心4号楼二楼城管局B045窗口 (连云港市海州区凌州东路9号) 电话:85868087

徐圩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3号城管大队窗口(徐圩新区合作路100号) 电话:82256170

海州开发区:海州开发区香湖路昊海大厦一楼 电话:80530938;

连云开发区:连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一楼大厅行政审批局 5号窗口(板桥工业园祥和路22号 ) 电话:80328609

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305室(黄河路43号) 电话:82340579

四、受理标准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受理条件申请人提交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五、办理材料

营业执照(单位)

申请人身份证

委托代理人办理,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单位)

环卫设施拆除、迁建方案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申请表

六、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八、收费情况

不收费

九、审批结果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决定书

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十一、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0518-85868087  

监督投诉方式: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信件邮寄:连云港市海州区凌洲东路9号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审服处;电话投诉:0518-85868016

十二、政务服务网链接

http://lyg.jszwfw.gov.cn/jszwfw/bscx/itemlist/bszn.do?webId=10&iddept_yw_inf=11320700468049301U300011701200001&ql_kind=01&iddept_ql_inf=11320700468049301U3000117012000

十三、是否支持在线办理

(http://lyg.jszwfw.gov.cn/jszwfw/bscx/itemlist/bszn.do?webId=10&iddept_yw_inf=11320700468049301U300011701200001&ql_kind=01&iddept_ql_inf=11320700468049301U30001170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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