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准印证核发、核验如何办理?

2018-11-29 来源:教育健康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第十八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规章】《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新闻出版署令第10号) 第三条 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活动。 第九条 出版物印刷企业承接所在地出版单位和非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须验证并收存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核发的准印证。 出版物印刷企业必须将承接印刷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样本及时送交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条 《准印证》按一种内部资料一证的原则核发,其中委印单位对以成册形式印制的内部资料,一次性使用有效;连续性散页、折页内部资料的《准印证》有效期为6个月,期满须重新核发。委印和承印单位应当严格按《准印证》核准项目印制严禁擅自更改《准印证》核准项目。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管理办法》(苏新出报字〔200834号) 第十一条 省新闻出版局负责中央驻苏及省属单位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的日常管理、核验、重新核发《准印证》和违规出版活动的查处工作;各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依据授权委托代行市属单位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的日常管理、核验、重新核发《准印证》及违规出版活动查处等管理职能。《准印证》由省新闻出版局统一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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