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一、业务描述
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凡个人直接从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按照《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储蓄机构扣缴并每月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为1个月,扣缴义务人应于期满7日内申报应纳税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程序
办税服务厅综合受理窗口受理—→办税服务厅综合受理窗口审核—→办税服务厅综合受理窗口出件
五、税务机关承诺办结时限
省局规定: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