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描述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发生车辆购置税应税行为时,按照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行为。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294号)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5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2份
需出示:
1.车主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车辆价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境内购置的车辆,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的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3.车辆合格证明及复印件
(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2)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4.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凡纳税人能出具有效证明的,计税依据为其提供的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价格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程序
办税服务厅综合受理窗口受理—→办税服务厅综合受理窗口审核—→办税服务厅综合受理窗口出件
五、税务机关承诺办结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确认税款缴纳后予以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