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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如何处罚?

  • 时间:2018-03-19 12:00:08
  • 来源:教育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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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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