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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连云港市内河通航水域防止船舶污染重大事件应急预案》(代拟稿)的结果反馈

  • 时间:2017-03-13 09:02:35
  • 来源:市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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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迎接省政府环保考核,根据市政府先期部署和《水十条》考核规定要求,我市需要于2016年底前以政府性文件形式发布《连云港市内河通航水域防止船舶污染重大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为此,我局经认真研究,参照《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防止船舶污染重大事件应急预案》(苏交海〔2016〕1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编制完成了《预案》代拟稿,并于1月19日,第一次征求了市环保、水利、城建、港口、海事和各县区政府、各功能板块等相关单位部门的意见。1月20日我局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并于2月7日,第二次征求了相关单位部门的意见。此外,我局在市政府、市交通局网站公开征求了社会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第一次征求县区、部门修改意见情况

《预案》采纳了连云港海事局的反馈意见,对适用范围和联动机制进行了补充完善;未采纳市环保局关于补充“一般及较大污染事件”的相关内容,具体说明详见附件。其他单位部门均无意见。

(一)市海事局意见的采纳情况

1、将《连云港市防止船舶污染重大事件应急预案》标题修改为《连云港市内河通航水域防止船舶污染重大事件应急预案》。

2、反馈意见指出,“根据2004年市海事局与我局及地方海事部门签署了连云港市水监体制改革划转机构人事、资产、业务和管辖水域的交接协议,其中明确204国道灌河大桥至燕尾港与团港灌河两岸最外点连线之间的灌河干流水域,以及前述干流两侧各支流的自邻近干流的第一座桥梁(挡潮闸)起、面向干流一侧的通航水域为连云港海事局管辖范围。”本方案的范围不包括以上水域,已做补充说明。

3、为了进一步完善应急指挥联动协调机制,已将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补充到应急指挥部名单当中。

4、增加了“建立与连云港海事局辖区内防治船舶污染应急资源的共享联动机制”的相关表述。

(二)市环保局意见的采纳情况

反馈意见提出建议增加“一般及较大污染事件”的相关处置内容。经研究,为保持省、市工作的延续性和联动性,建议本预案与省厅印发的《江苏省防止船舶污染重大事件应急预案》范围保持一致。对于“一般及较大污染事件”情况,可在后续工作中另行制定方案。

二、第二次征求县区、部门修改意见情况

根据市政府办文单(政办复[2017]178号)意见,结合2月7日下午市政府召开的内河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及船舶污染应急预案意见征求会精神,以及市政府法制办、市应急办书面反馈意见,我局进行了认真研究和修改完善,现将意见采纳和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市政府意见征求会及王秘书长修改意见

1、1.3“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预案的组织实施,充分发挥连云港市内河水上搜救中心的作用”。修改为“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本预案的组织实施,充分发挥连云港市内河水上搜救中心的作用”。

2、2.1.2应急指挥部组成中“总指挥”及“副总指挥”人选已采纳修改为“总指挥一人: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副总指挥2人: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分管局长,市地方海事局局长”。
(二)市政府法制办意见的采纳情况

1、建议《预案》“1.1.4”中的“按照《预案》迅速、合理地进行应急反应”修改为“按照本预案迅速、合理地进行应急反应”,将《预案》中的其他“本《预案》”表述修改为“本预案”。理由:“《预案》”简称、表述不规范。
采纳情况说明:经研究,采纳该建议,已将《预案》中的“本《预案》”表述修改为“本预案”。

2、《预案》“1.4”中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发现水面污染或有水上污染危险时,均有义务尽快向本预案指定的部门报告”表述依据不足,建议修改。同时,建议本条最后的“并接收调查处理”修改为“并接受调查处理”。

采纳情况说明:经研究,已采纳,将“一切单位和个人发现水面污染或有水上污染危险时,均有义务尽快向本预案指定的部门报告”,修改为“一切单位和个人发现水面污染或有水上污染危险时,应尽快向本预案指定的部门报告”。本条最后的“并接收调查处理”已修改为“并接受调查处理”。

3、《预案》1.6.1中的“本预案适用于连云港市所辖内河通航水域(不含灌河下游)的一切船舶污染的应急组织指挥和反应行动”与1.6.3中的“《预案》适用于以下各类的污染事故”相矛盾,建议修改。同时,建议将1.6.2中的“其它”修改为“其他”。

采纳情况说明:已采纳,“本预案适用于连云港市所辖内河通航水域(不含灌河下游)的一切船舶污染的应急组织指挥和反应行动”修改为“本预案适用水域:连云港市所辖内河通航水域(不含灌河下游)。”,1.6.2中的“其它”已修改为“其他”

4、建议起草单位对《预案》处置对象、范围、职责作进一步研究论证。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防止船舶污染重大事件应急预案》(苏交海〔2016〕13号)规定,重大、特大船舶染污事故处置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但《预案》1.6.3条规定,《预案》适用于处置重大、特大船舶染污事故,与《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防止船舶污染重大事件应急预案》(苏交海〔2016〕13号)处置对象、范围、职责完全重合,同时处置职责也与省交通厅重合。我办认为,市本级负责重大、特大事故前期应急处置,具体负责较大、一般事故处置较为合理。

采纳情况说明:经研究,重大、特大事故是省级与市级的共同责任,所以《预案》的处置对象、范围、职责不做修改。

5、建议对《预案》1.7.2中第(3)至(5)项,1.7.3中的第(2)至(6)项表述的科学性、准确性、可操作性等作进一步研究。
采纳情况说明:已采纳该建议,并做相关表述完善。

6、按照《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2〕153号)第十七条“专项应急预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审核”的规定,建议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就《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以及与上级预案的协调性等作进一步审核。

采纳情况说明:已采纳,已报市应急办审核。

(三)市应急办意见采纳情况

1、建议标题《连云港市内河通航水域防止船舶污染重大事件应急预案》修改为《连云港市内河通航水域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采纳情况说明:经研究,结合省厅文件,已将标题修改为“《连云港市内河通航水域船舶污染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2、建议将1.3组织领导并入2应急反应的组织指挥系统中。
采纳情况说明:已采纳,已将1.3组织领导并入应急反应的组织指挥系统中。

3、建议在2.1.2中,将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列为副总指挥。
采纳情况说明:经研究,结合王秘书长意见,已将副总指挥修改为“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分管局长、连云港市地方海事局局长”。

4、建议在2.1.3.3中,对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进行具体明确。
采纳情况说明:经研究,采纳该条建议,已对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做了具体明确。

5、建议将3应急反应资源修改为应急保障。
采纳情况说明:经研究,采纳该条建议,已将标题“应急反应资源”修改为“应急保障”。

6、建议将3.1.4并入6.1培训和演习中。
采纳情况说明:采纳,已将3.1.4并入6.1培训和演习中。

7、4.2优先保护次序中,建议将饮用水的保护次序提前。
采纳情况说明:采纳,已将饮用水的保护次序提前。

8、建议将5.3报警修改为预警。
采纳情况说明:采纳,已将5.3“报警”修改为“预警”。

(四)对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进行具体明确后的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1、市卫计委意见采纳情况

将预案中涉及到“市卫生局”全部改为“市卫生计生委”。

采纳情况说明:已采纳,已将预案中涉及到“市卫生局”全部改为“市卫计委”。

2、市建设局意见采纳情况

第6页中是建设局职责中建议调整为“负责在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后对船舶上生活污水进行接收和处置”。
采纳情况说明:已采纳,已将建设局职责调整为“负责在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后对船舶上生活污水进行接收和处置”。

3、市海洋与渔业局意见采纳情况

(1)第4页。“比如通榆运河、蔷薇河、自然保护区、饮用水和工业用水源、水产养殖区和名胜古迹、旅游游乐场所、农田等等”。建议在自然保护区后面增加海洋保护区。

采纳情况说明:未采纳,本预案适用水域为连云港市所辖内河通航水域,不涉及海洋保护区。

(2)第7页,市海洋与渔业局职责建议改为“负责协调处理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渔业资源养殖损害赔偿问题”。增加“协调”2字。

采纳情况说明:已采纳,已将市海洋与渔业局职责改为“负责协调处理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渔业资源养殖损害赔偿问题”。

(3)第11页,4.2优先保护次序。建议将(2)自然保护区和工业用水源或取水口改为“(2)自然保护区、海洋保护区和工业用水源或取水口”。

采纳情况说明:未采纳,本预案适用水域为连云港市所辖内河通航水域,不涉及海洋保护区。

4、灌云县意见采纳情况

(1)第4页,1.6.3中项目编号错误

采纳情况说明:已采纳,编号已修改。

(2)第5页,2.2.2指挥部成员建议增加消防部门和渔业部门,因为处理事故涉及油类防火防爆以及渔业资源养殖损害赔偿。

采纳情况说明:已采纳,在指挥部成员中已经增加消防部门和渔业部门,并已征求两家单位意见。

(3)建议全市设立统一公开对外的水上报警预警电话。
采纳情况说明:已采纳,在3.3.2中增加“应急电话统一向社会公布”。

三、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情况

1月19日,我局将《预案》(代拟稿)在市政府网站(网址:www.lyg.gov.cn)公开征求意见,请公众2月2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我局。截止3月10日,我局未收到公众提出的修改意见。

 

意见征集:公开征求《连云港市内河通航水域防止船舶污染重大事件应急预案》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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