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时间: 2025-08-15 09:49:27 字体: [ ]

2025年08月15日修订)

为便利社会公众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有关规定,本机关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本机关持有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根据《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产生并保存以下政府信息:

1.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2.市政府领导分工、工作规则、机构设置;

3.连云港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空间规划及相关政策;

4.市政府工作报告、重要会议、重点工作、人事任免;

5.市政府办公室预算、决算信息;

6.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本机关对外发布政府信息情况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机关对外发布政府信息的渠道主要有:

1.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lyg.gov.cn;

2.现场查阅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市档案馆(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72号)、市图书馆(连云港市海州区科苑中路6号)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获取相关信息;

3.《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报》:电子公报可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频道“政府公报”专栏查阅,纸质公报可在市档案馆、市图书馆查阅;

4.市政府新闻发布会。

三、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首先要确定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由于各行政机关依据其行政管理职能制作相关政府信息,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所需政府信息类型,向相应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具体职责可在相应政府网站查询,或向“连云港市12345在线服务平台”咨询。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须提供身份证明,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为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人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也可在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s.gov.cn)下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电子版本见附件1)。

(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渠道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接收当面申请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1:30、15: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申请人提交申请后,本机关将出具接收回执;

2.邮政寄送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处”,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69号,邮编:222006;

3.政府网站申请:申请人进入市政府门户网站首页“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电子回执,以便查询申请办理情况;

4.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号码:0518-85814499。

(二)申请的办理流程说明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图”见附件2)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信息处理费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情况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处,办公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69号,联系电话:0518-85838139,邮政编码:22200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有关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请联系0518-85838139或发送至电子邮箱lygzwgk@126.com(本邮箱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渠道”)。

五、其他事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的,请将举报内容及相关证据材料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交,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的字样。

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连云港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2.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图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图.jpg

国家文件
省级文件
市级文件
市政府工作机构及职能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能配置和内设机构 2019-04-02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2019-04-01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 2019-03-31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019-03-31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外事与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2015-07-30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2015-07-30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015-07-30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015-07-30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2015-07-30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2011-07-25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沿海地区发展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2011-07-22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 2010-09-30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2010-09-30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2010-09-30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2010-09-30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 2010-09-30
市政府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失效文件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专项规划
行动计划/方案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25-06-10 22:19:04 阅读次数: 字体: [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连云港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灵活就业群体权益保障,以我市入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城市为契机,聚焦灵活就业群体需求,通过创新缴存使用机制、集成配套政策、强化风险防控等举措,探索灵活就业人员住房保障新路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保障需求,以改革创新增强发展动力,以制度发展提升服务能力,精准实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和受益面,积极支持营造“宜居、乐居、优居”的发展环境,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群体在城市发展中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二、主要内容

(一)优化缴存机制

1.明确缴存范围。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且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缴存人),均可申请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2.优化缴存方式。实行协议缴存,缴存人采取自主灵活方式缴存,支持按月、按季和自由灵活缴存,可结合自身收入情况,自主确定缴存时间、金额并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授权自动扣划等方式缴存。缴存人的最低缴存金额,按连云港市最低工资标准乘以本市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确定。

3.强化缴存激励。对首次开户缴存的补贴200元,其中:对二孩及以上子女家庭补贴提高至300元,对毕业2年内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大学生补贴提高至400元。对缴存人账户中存储时间每满1年的资金部分,每年给予1%—1.5%的缴存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以上缴存补贴资金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安排,每个缴存人补贴的金额累计不超过1万元。

(二)改进使用机制

4.享有同等权益。缴存人可享受与单位缴存职工同等的购(建)房、还贷、租房等提取使用政策,保障其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灵活提取。缴存人缴存时间累计不少于6个月,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5.优化存贷挂钩机制。优化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缴存金额、缴存时长、缴存频率、缴存余额等因素挂钩的存贷机制,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家庭住房贷款需求。

6.推进“贷款一件事”。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贷款一件事”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实现业务统一受理,办件数据集中反馈,实现“一网通办”。

7.助力提高住房品质。对缴存人购买绿色建筑、改善型住宅、“以旧换新”新建商品房的,贷款额度上浮20%。鼓励住建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缴存人提供团购优惠等措施。

8.提供租房惠民服务。鼓励租房管理机构、租赁企业向租赁住房的灵活就业缴存人提供按月提取直付租金、租金减免、租金折扣等惠民服务。

(三)集成配套政策

9.实施税费扣除。缴存人其年度缴存额度在本市公布的年度缴存额上限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10.支持人才计划。实施“才聚公积金”计划,对毕业2年内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灵活就业的缴存人,购买住房的贷款额度上浮50%。

11.支持自主创业。已灵活就业的退役军人、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农民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按规定享受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

12.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低于1/2、不高于2/3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13.探索信用信息运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社会相关领域探索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的应用,发挥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作用。

(四)推动产业协同与区域联动

14.探索“公积金+产业”模式。鼓励畜牧养殖、康养文旅等产业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相关部门针对产业特色提供多样化发挥示范效应的配套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15.服务电商产业链。以各县区电商直播基地为依托,围绕县区特色产业优势,推动水晶制品、主题服饰、穿戴甲、海产品等电商产业网红主播、直播运营、选品人员、物流人员、客服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助推具有县域特色的电商产业发展。

16.服务农村产业发展。支持农村长期居住人员、农业转移人口等群体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支持农村居民“愿缴能缴”,服务农村产业发展,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建造自住住房以及贷款购买住房。

17.建立区域协同机制。协同推进苏皖鲁豫省际交界地区住房公积金高质量发展,实现优势互补、区域联动,推动改革试点,建立灵活缴存人员公积金政策融合机制。

(五)强化风险防控与支撑保障

18.防范贷款风险。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建立“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通过利用人民银行征信、赋强公证、贷款保险和住房置业担保等措施,切实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所发生的费用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安排。

19.强化资金保障。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缴存职工共用资金池,资金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在资金池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可开展银行授信、贴息贷款等方式补充流动性。

20.推进科技赋能。充分利用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资源,升级完善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网厅服务系统,建立独立运行的灵活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扩大缴存和使用渠道,实现全流程业务“网上办、掌上办、秒到账”。

三、组织保障

建立健全市政府统筹领导、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强化会商会办,跟踪评估政策效果,及时解决问题、优化措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做好牵头协调并制定完善具体实施细则,各相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依职责协助推进。同时要拓展报纸、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宣传渠道,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吸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

四、附则

本方案自2025年6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27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连政办发〔2023〕42号)同时废止。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按照上级新出台有关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