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4月)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及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lyg.gov.cn);
2.《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报》;
3. 市政府新闻发布会;
4. “我的连云港”APP;
5. 市档案馆、市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6. 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市政府办公室受理机构为政务公开处
受理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69号1807房间;
受理时间:8:30-12:00,15:0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18-85831098。
2.信函或传真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
来信请寄: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69号,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处(收),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222006。
传真号码:0518-85832112。
3.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登陆“连云港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打印,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2.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本机关将视情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仍无法确定的,本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执行。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处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办公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69号;联系电话:0518-85831098;传真号码:0518-85832112;电子邮箱:lygzwgk@126.com。(本邮箱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接收渠道”。)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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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功能板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建局、建设局,各县区(功能板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局各直属单位,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职业能力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连云港市教育局
连云港市财政局
2020年7月6日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职业能力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
为贯彻落实《连云港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2019—2021年)(连政办发〔2019〕111号)》《江苏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苏政办发〔2019〕71号)》要求,结合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住建厅工作部署,通过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保持住建系统就业稳定,进一步缓解行业供需矛盾,促进住建行业快速、健康、高质量发展。
二、聚焦重点群体,实施四项计划
(一)实施高危岗位从业人员安全人员技能提升计划。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人员、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和水处理人员等高危岗位从业人员岗位培训,确保技能培训全覆盖。对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人员、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等关系安全生产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岗位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二)实施建筑产业升级技能人才提升计划。支持企业或培训机构开展装配式建筑、BIM运用等与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密切相关的项目培训。
(三)实施传统建筑修缮营造工匠技能提升计划。将传统建筑修缮营造工匠培训列入乡土人才培育计划。发挥行业龙头企业和行业协会的技术优势,深化校企合作,探索开展传统建筑修缮营造工匠的“企业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培训,建设一批传统建筑修缮营造技艺实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
(四)实施住建领域紧缺技能人才提升计划。加强建筑、市政、园林、房地产、城管等住建行业的紧缺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培训,以需求为导向,着力开发教学资源,大力培养复合型高素质技能人才。
三、健全培训体系,强化供给能力
(五)发挥各类培训载体作用。发挥企业培训主体作用,推动企业落实并健全职工培训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建立培训中心、实训基地、教学工厂,深化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大幅提升职工培训实效。发挥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在职业技术技能培训中的基础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培训服务,发挥行业组织在技能人才需求分析、培训指导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
(六)完善职业技能标准体系建设。结合行业发展岗位需求,动态调整关键、紧缺、新兴产业职业(工种)目录,及时完善相关工种技能培训评价标准,将职业道德、安全意识、质量意识等要求贯穿职业培训全过程,加强职业素质培养。对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等涉及高危行业从业人员,重点在安全理念、基本安全技能、操作规程执行、安全隐患排查、应急处置等方面提升技能;对于装配式建筑、传统建筑修缮营造、市政、园林、房地产、城管等技能人员分别围绕所属领域发展需要,提升适岗能力。
(七)加强基础服务能力建设。推动职业院校“双师制建设”,提高住建领域职业教育的师资力量与水平。推广“互联网+职业培训”,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发数字化培训资源,开展多层次、多媒体、跨区域的在线教育培训。制定线上学习课时按比例计入培训总课时的标准,逐步使线上培训成为理论知识更新的主要培训方式。
四、开展多元评价,规范评价行为
(八)完善多元化技能人才评价方式。健全以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工匠精神培育和职业道德养成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积极推进住建行业技能人才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能力考核等评价工作。完善行业关键、紧缺工种的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和技能竞赛体系。探索建立岗位技能业绩综合评价方式。修订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审条件,贯通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评价通道。促进各类评价结果有机衔接,拓宽技能人才职业发展渠道。
五、实施企业职工岗前培训计划
(九)落实培训补贴政策。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实施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根据市职业技能提升相关文件要求在本市参加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等高危岗位从业人员培训和统一考核的,对取得考核合格证书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24课时的,考试合格后按每人400元标准给予补贴。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证的企业职工,按每人不超过1000元标准给予补贴。实施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培训,深化“共建专业、共育人才、共建基地”培养机制。开展“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的新型学徒制培训,培训期限1-3年。按中级工水平每人每年4000元、高级工水平每人每年5000元、技师水平每人每年6000元、高级技师水平每人每年8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十)实施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计划。鼓励企业开展在岗培训、脱产培训、在线学习等职业技能培训,支持企业开办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提高企业职工技能水平。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初级工(专项能力证书)、中级工、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在本市缴纳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职工,分别按照1000元、1500元、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取得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分别按照4500元、6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十一)实施重点产业、重点区域、重点领域技能提升培训计划。城市供水、排水、供热、建筑、燃气、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城市运行保障重点领域从业人员开展非等级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40课时,考试合格后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补贴。
(十二)培育优质教育资源。省住建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等部门建立、完善住建领域技能培训、评价机构管理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培训、评价机构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发布的培训、评价机构目录清单。鼓励发展优质教育资源,提升住建系统职业教育供给能力。推出有特色的培训项目,引领本部门本行业广泛开展多形式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培训质量。
(十三)深化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放管服”改革。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公布培训项目目录、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目录,方便劳动者按需选择。优化服务流程,推进网上全流程办理,减少企业及个人报送纸质材料,简化补贴申领程序,提高审核拨付补贴资金工作效率。
六、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保障措施
(十四)健全工作机制。制定本地区住建系统职业能力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加强部门协调,政企联动,充分发挥相关行业组织作用,合理运用职业化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等政策,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鼓励引导政策,落实好补贴政策。建立工作季报、年报制度,加强统计分析和监测研判,不断完善政策。
(十五)强化培训质量监督。完善承担政府培训、评价任务机构的管理办法,严格条件审核认定,突出过程管理,所涉及项目、机构、培训及评价过程网上留痕。探索建立第三方监督机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培训及评价机构的质量及政府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运用飞检、抽检等形式对各培训及评价机构进行随机抽查。实施“信息+信用”监管,明确惩处机制,加快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监管局面。
(十六)加强补贴资金监管力度。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对挪用、占用、截留培训资金和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十七)建立数据共享机制。住建部门要及时将符合补贴申领要求的人员、机构等数据及时推送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确保补贴发放工作高效有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也应将补贴发放人员、机构等数据定期回传至住建部门,以便于行业主管部门掌据从业人员有关培训情况。通过数据互联共享,提升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实施成效。
(十八)营造良好职业技能培训氛围。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积极组织技能竞赛、技术比武和岗位练兵等活动。引导企业执行技能水平与薪酬等级挂钩、职业资格与技术职称对应并享受同等待遇的政策。加大政策解读、激励表彰、典型事迹宣传等工作力度,树立劳动光荣和技能成才的鲜明导向,不断增强技能人才职业荣誉感和获得感,构建崇尚劳动的良好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