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时间: 2025-08-15 09:49:27 字体: [ ]

2025年08月15日修订)

为便利社会公众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有关规定,本机关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本机关持有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根据《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产生并保存以下政府信息:

1.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2.市政府领导分工、工作规则、机构设置;

3.连云港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空间规划及相关政策;

4.市政府工作报告、重要会议、重点工作、人事任免;

5.市政府办公室预算、决算信息;

6.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本机关对外发布政府信息情况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机关对外发布政府信息的渠道主要有:

1.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lyg.gov.cn;

2.现场查阅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市档案馆(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72号)、市图书馆(连云港市海州区科苑中路6号)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获取相关信息;

3.《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报》:电子公报可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频道“政府公报”专栏查阅,纸质公报可在市档案馆、市图书馆查阅;

4.市政府新闻发布会。

三、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首先要确定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由于各行政机关依据其行政管理职能制作相关政府信息,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所需政府信息类型,向相应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具体职责可在相应政府网站查询,或向“连云港市12345在线服务平台”咨询。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须提供身份证明,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为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人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也可在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s.gov.cn)下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电子版本见附件1)。

(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渠道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接收当面申请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1:30、15: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申请人提交申请后,本机关将出具接收回执;

2.邮政寄送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处”,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69号,邮编:222006;

3.政府网站申请:申请人进入市政府门户网站首页“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电子回执,以便查询申请办理情况;

4.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号码:0518-85814499。

(二)申请的办理流程说明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图”见附件2)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信息处理费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情况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处,办公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69号,联系电话:0518-85838139,邮政编码:22200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有关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请联系0518-85838139或发送至电子邮箱lygzwgk@126.com(本邮箱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渠道”)。

五、其他事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的,请将举报内容及相关证据材料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交,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的字样。

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连云港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2.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图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图.jpg

国家文件
省级文件
市级文件
市政府工作机构及职能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能配置和内设机构 2019-04-02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2019-04-01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 2019-03-31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019-03-31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外事与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2015-07-30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2015-07-30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015-07-30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015-07-30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2015-07-30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2011-07-25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沿海地区发展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2011-07-22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 2010-09-30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2010-09-30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2010-09-30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2010-09-30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 2010-09-30
市政府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失效文件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专项规划
计划总结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17-05-22 16:29:31 阅读次数: 字体: [ ]信息来源: 市政务公开办

国办发〔2017〕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

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是推进“五公开”工作的具体举措,对于深化基层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现就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围绕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立足试点探索,紧密联系实际,积极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全面提升基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需求导向。围绕与群众关系密切的行政行为和服务事项,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按照“应公开、尽公开”要求全面梳理公开事项,细化公开内容,进一步提高基层政务公开的针对性、实效性。

注重重点突破。按照“先试点、后推开”的工作思路,以涉及群众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领域和服务事项为重点,选取部分县(市、区)先行试点、总结经验,以点带面,逐步扩大到基层政府的所有政务领域和服务事项。

强化标准引领。基于政务公开的基本要求,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政务公开标准体系,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调整和更新,推进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标准化有机融合。

适应基层特点。立足基层政府直接联系服务群众的实际,结合各部门各行业特点,积极探索高效、便捷的公开方式,及时、准确公开影响群众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和服务事项,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易获取、能监督、好参与。

(三)工作目标。2018年底前,总结试点经验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考核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和规范,为在全国全面推行奠定基础。

二、试点范围

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和政务公开工作基础,确定在北京市、安徽省、陕西省等15个省(区、市)的100个县(市、区)(以下称试点单位),重点围绕城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公共资源交易、财政预决算、安全生产、税收管理、征地补偿、拆迁安置、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环境保护、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法律服务、扶贫救灾、食品药品监管、城市综合执法、就业创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户籍管理、涉农补贴、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市政服务等方面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单位及试点内容表》附后)。承担试点任务的省(区、市)在做好试点工作的同时,可以结合实际适当增加试点内容。

未纳入试点的其他省(区、市),可参照本方案自行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三、重点任务

承担试点任务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按本方案确定的试点范围认真组织实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梳理政务公开事项。要组织试点单位对试点范围涉及的公开事项,依据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并按条目方式逐项细化分类,确保公开事项分类科学、名称规范、指向明确。

(二)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标准。在全面梳理细化基础上,逐项确定每个具体事项的公开标准,至少应包括公开事项的名称、依据以及应公开的内容、主体、时限、方式等要素,汇总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

(三)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流程。在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的同时,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和推进“五公开”的要求,全面梳理和优化政务公开工作流程,健全工作机制,推动发布、解读、回应有序衔接,实现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

(四)完善政务公开方式。按照政府网站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政务公开平台标准化规范化,加强政府网站内容建设和管理,发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根据基层实际情况,综合利用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报纸、公示栏等平台和办事大厅、便民服务窗口等场所,多渠道发布政务信息,方便公众查询或获取。

四、工作进度

(一)制定实施方案。试点工作启动后,承担试点任务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任务措施,于2017年8月底前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备案。

(二)组织开展试点。承担试点任务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指导试点单位围绕试点范围,有力有序开展试点。试点时间为期一年,2018年8月底前完成试点各项任务。

(三)组织试点验收。承担试点任务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于2018年9月底前,对本地区试点总体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进行总结,形成试点工作总体报告,报送国务院办公厅。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承担试点任务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原则目标、试点内容和工作进度,精心组织实施,加强经费保障;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试点单位要进一步强化机构和人员保障,确保有专人负责推进试点相关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编制完成本部门本系统主动公开事项基本目录,同时对试点工作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要配合做好试点工作跟踪评估、参与制定政务公开相关标准等工作。

(二)鼓励探索创新。试点单位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在省(区、市)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结合实际开展试点,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深入推进“五公开”和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公众参与等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要通过开展社会评价或者第三方评估,广泛收集公众对试点工作及成效的评价意见,持续改进工作,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三)加强工作交流。承担试点任务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在政府网站首页开设试点工作专题,集中展示本地区各试点单位的试点工作情况,并采取多种方式加强交流,促进相互学习借鉴。国务院办公厅将跟踪了解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对试点单位的经验做法组织交流。

(四)做好考核评估。承担试点任务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建立激励机制,加强督促检查,把试点任务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国务院办公厅将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提出在全国基层政府推广的意见,并对试点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给予通报表扬。

附件:试点单位及试点内容表


附件

试点单位及试点内容表

序号

组织实施省份

15个)

试点单位(100个)

试点内容

1

北京市

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昌平区(共5个)

城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财政预决算、税收管理、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生产、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法律服务等方面

2

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包头稀土高新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通辽市开鲁县、赤峰市克什克腾旗、锡林郭勒盟镶黄旗、乌海市海勃湾区(共7个)

3

江苏省

南京市建邺区、无锡市滨湖区、徐州市新沂市、常州市天宁区、苏州工业园区、南通市如皋市、宿迁市沭阳县(共7个)

4

云南省

保山市腾冲市、昭通市绥江县、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共6个)

5

陕西省

西安市未央区、宝鸡市岐山县、咸阳市彬县、渭南市华州区、延安市安塞区、榆林市靖边县、安康市紫阳县(共7个)

6

上海市

浦东新区、徐汇区、普陀区、虹口区、金山区(共5个)

就业创业、社会救助、社会保险、户籍管理、医疗卫生、涉农补贴、城市综合执法、养老服务等方面

7

河南省

长垣县、济源市、汝州市、郑州市上街区、开封市祥符区、洛阳市洛龙区、安阳市汤阴县、信阳市潢川县(共8个)

8

湖南省

长沙市浏阳市、株洲市株洲县、衡阳市衡阳县、常德市武陵区、岳阳市平江县、郴州市资兴市、永州市蓝山县(共7个)

9

广东省

广州市海珠区、深圳市罗湖区、佛山市禅城区、梅州市平远县、惠州市博罗县、肇庆市高要区、云浮市新兴县(共7个)

10

贵州省

贵阳市南明区、遵义市播州区、遵义市凤冈县、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贞丰县(共6个)

11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道里区、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牡丹江市东宁市、佳木斯市汤原县、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鸡西市密山市、绥化市肇东市(共7个)

征地补偿、拆迁安置、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扶贫救灾、市政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义务教育等方面

12

浙江省

杭州市拱墅区、宁波市江北区、温州市瓯海区、嘉兴市嘉善县、金华市义乌市、衢州市江山市、台州市临海市(共7个)

13

安徽省

合肥市庐阳区、亳州市蒙城县、宿州市灵璧县、滁州市定远县、六安市金寨县、宣城市宁国市、铜陵市义安区、黄山市徽州区(共8个)

14

四川省

成都市新津县、攀枝花市西区、泸州市合江县、德阳市什邡市、绵阳市盐亭县、广元市青川县、达州市万源市、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共8个)

15

宁夏回族自治区

银川市贺兰县、石嘴山市平罗县、吴忠市青铜峡市、固原市彭阳县、中卫市海原县(共5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