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08月15日修订)
为便利社会公众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有关规定,本机关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本机关持有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根据《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产生并保存以下政府信息:
1.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2.市政府领导分工、工作规则、机构设置;
3.连云港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空间规划及相关政策;
4.市政府工作报告、重要会议、重点工作、人事任免;
5.市政府办公室预算、决算信息;
6.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本机关对外发布政府信息情况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机关对外发布政府信息的渠道主要有:
1.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lyg.gov.cn;
2.现场查阅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市档案馆(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72号)、市图书馆(连云港市海州区科苑中路6号)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获取相关信息;
3.《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报》:电子公报可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频道“政府公报”专栏查阅,纸质公报可在市档案馆、市图书馆查阅;
4.市政府新闻发布会。
三、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首先要确定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由于各行政机关依据其行政管理职能制作相关政府信息,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所需政府信息类型,向相应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具体职责可在相应政府网站查询,或向“连云港市12345在线服务平台”咨询。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须提供身份证明,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为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人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也可在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s.gov.cn)下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电子版本见附件1)。
(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渠道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接收当面申请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1:30、15: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申请人提交申请后,本机关将出具接收回执;
2.邮政寄送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处”,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69号,邮编:222006;
3.政府网站申请:申请人进入市政府门户网站首页“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电子回执,以便查询申请办理情况;
4.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号码:0518-85814499。
(二)申请的办理流程说明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图”见附件2)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信息处理费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情况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处,办公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69号,联系电话:0518-85838139,邮政编码:22200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有关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请联系0518-85838139或发送至电子邮箱lygzwgk@126.com(本邮箱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渠道”)。
五、其他事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的,请将举报内容及相关证据材料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交,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的字样。
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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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5075号建议的答复 2025-07-24
对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44368号提案的答复 2025-07-24
对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44248号提案的答复 2025-07-24
对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44244号提案的答复 2025-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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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44148号提案的答复 2025-07-18
对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5044号建议的答复 2025-07-18
对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44056号提案的答复 2025-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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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25-01-23
-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24-03-07
-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24-01-29
-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23-03-09
- 连云港市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专题 2023-01-30
-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23-01-30
-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22-03-09
- 连云港市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专题 2022-01-30
-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22-01-26
-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21-03-10
国办公开办函〔2019〕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于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新条例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更加优化,依申请公开程序更加完备,行政机关责任约束更加刚性,相应地,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新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统一格式,并适时更新”。根据这一要求及授权,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试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部署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涉及的行政机关量大面广,各行政机关法定报告时限比以往提前了两个月。今年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发布,时间紧、任务重。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抓紧部署,确保新条例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规定落到实处。
二、有序衔接
今年是新条例颁布实施的第一年,相关工作有一个新旧衔接的过程。立足这一客观实际,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鼓励按照统一格式发布,确实存在现实困难的,可参照统一格式发布。为体现导向,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将在年度考评工作中,把按照统一格式发布情况作为激励性测评指标。
三、加强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试行)》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提出了许多新要求,涉及大量数据汇总整理,专业性较强。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指导,特别是对下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确保各项要求落实落细。
四、总结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试行)》首次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作出统一规定。对具体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反馈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以便更新完善。
特此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2019年11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试行)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立的法定监督保障制度,是全面反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基本方式,是加强政府信息管理、摸清政府信息底数、从政府信息的角度记录并展现政府施政过程及结果的基础,对于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工作,更好发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条的要求及授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试行)》,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更新。
一、报告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确定,不能遗漏,也不宜泛化。
(一)总体情况。
这一项主要报告本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情况,重在聚焦主题主线,对本机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情况进行综述,主要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监督保障(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等方面。
(二)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这一项主要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中,适宜以数据方式呈现且具备统计汇总价值的内容,包括(一)(五)(六)(八)(九)共五项。其他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的公开情况,在“总体情况”部分综合体现。
要突出重点,注重用数据反映情况,将人民群众较为关注、对社会影响较大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进行报告。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反映本机关制发文件、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等重要工作开展情况,更好发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功能。
(三)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这一项主要报告两方面情况:一是申请人的类别;二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最终处理结果。此项内容重在数据准确、要素齐备,全面客观反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和办理情况,便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全面掌握工作动态,使社会各界了解政府公开透明进程。
需要说明的是,行政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中,设置了“其他处理”项目,主要是考虑新旧条例执行衔接以及极少数特殊情况。原则上,所有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都应当按照法定的处理方式做出处理。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高度关注这一项目的数据,对“其他处理”数量偏高的行政机关,要了解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相关问题。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这一项主要报告两方面情况:一是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处理结果情况;二是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处理结果情况。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行政诉讼处理结果需进一步区分两类情形,分别是“未经复议直接起诉”和“复议后起诉”。
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只计算原行为主体的案件数量,不计算行政复议机关的案件数量。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这一项主要报告本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此项内容重在实事求是、明确具体,避免笼统模糊、泛泛而谈。查找问题要有针对性,改进举措要有实效性,不得出现敷衍了事甚至年年雷同现象。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这一项主要报告本机关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以及其他有关文件专门要求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予以报告的事项。
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模板附后。此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各类报告和统计口径,随原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失效而失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汇总的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参照这一格式模板办理。党的工作机关加挂行政机关牌子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依据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国办公开办函〔2019〕51号)确定,并参照这一格式模板办理。
二、报告方式及时间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的方式及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的具体范围,由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按照“行政性、外部性、独立性”三要素的标准予以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向社会公布本政府机关(指以政府以及政府办公厅(室)的名义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参照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的要求,向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实行垂直领导的系统,逐级向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不向地方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但是,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要单独向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送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向社会公布所属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一方面便于公众查阅,另一方面通过这种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行政机关范围予以明确。在集中公布的基础上,各行政机关可自行通过网站或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实行垂直领导的系统,也应当以适当方式集中向社会公布本系统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具体方式由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确定。在集中公布的基础上,系统各级行政机关可自行通过网站或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方式及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逐级汇总。县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汇总所属部门和乡镇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于2月20日前向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并向社会公布。地市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汇总所属部门和县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于3月10日前向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并向社会公布。省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汇总所属部门和地市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于3月31日前向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并向社会公布。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参照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报告要求,汇总形成全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于3月31日前向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并向社会公布。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不仅反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也反映政府工作本身,是更好发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功能的重要途径。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能够系统反映各行政机关发文数量,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重要情况,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基础数据支撑。要进一步深化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重要作用的认识,切实提高工作主动性、自觉性,不断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实效。
(二)加强领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内容,涵盖行政机关日常工作诸多方面,是从政府信息公开角度对本机关工作的一次系统梳理和全面报告。要有针对性地加强领导,确保内部协调有力,相关情况和数据做到应报尽报,全面准确。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报列入业务培训内容。要充分考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专业性,配强工作力量,确保工作质量。
(三)夯实基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涵盖行政机关全年工作情况。要将工作做在平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五条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等各项内部工作制度,避免年底突击开展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自觉找准政府信息管理员的角色定位,协调推动本机关各内设机构加强政府信息管理的基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所需数据“统得出、报得准、可核查”,更好发挥政府信息公开对于政府工作的监督、规范作用。
(四)明确责任。各行政机关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人员是第一责任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承担领导责任。各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是法定责任主体,要履职尽责,高质量编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出现不按时发布、发布内容不准确不全面或者内容雷同、敷衍塞责等问题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相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严肃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附件: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模板
一、总体情况
(文字描述)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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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新 |
本年新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
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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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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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
行政强制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
政府集中采购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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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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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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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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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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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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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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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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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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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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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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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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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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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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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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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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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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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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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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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复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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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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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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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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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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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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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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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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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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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文字描述)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文字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