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及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lyg.gov.cn);
2.《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报》;
3. 市政府新闻发布会;
4. “我的连云港”APP;
5. 市档案馆、市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6. 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市政府办公室受理机构为政务公开处
受理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69号1807房间;
受理时间:8:30-12:00,15:0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18-85831098。
2.信函或传真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
来信请寄: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69号,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处(收),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222006。
传真号码:0518-85832112。
3.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登陆“连云港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打印,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2.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本机关将视情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仍无法确定的,本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执行。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处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办公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69号;联系电话:0518-85831098;传真号码:0518-85832112;电子邮箱:lygzwgk@126.com。(本邮箱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接收渠道”。)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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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第41349号提案的答复 202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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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22-01-26
-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21-03-10
-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21-01-31
-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20-03-09
-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20-01-31
- 连云港市2018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2019-02-28
- 连云港市2017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2018-02-28
- 连云港市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2017-02-28
- 连云港市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2016-03-31
- 连云港市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2015-03-31
各县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驻连部省属单位:
《连云港市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连云港市委办公室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31日
连云港市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9〕1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医疗保障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医疗保障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药价格、医疗服务、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规划和行政措施,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医疗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行。承担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管理,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组织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制定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并组织实施。统筹城乡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推进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推进实施医疗保障精准扶贫。
(四)负责医保目录的贯彻落实。组织实施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支付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
(五)组织制定全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成本调查、效果评估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健全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巡查机制。
(六)组织实施国家和省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负责全市药品、医用耗材的价格谈判和集中采购工作。
(七)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
(八)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九)负责全市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全市医疗保障信息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承办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服务工作。开展医疗保障领域的对外合作交流。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负担。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提高医疗保障统筹层次。
(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2.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疗保障局在规范药品市场价格秩序、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规范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收费行为。
第四条市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文秘、信息、安全和保密等工作;承担绩效考核工作;承担政务公开、信访和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的综合协调工作;承担重要事项的督查工作;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和离退休干部工作,开展医疗保障领域的对外合作交流。
(二)规划财务和法规处(信息管理处)。研究分析全市医疗保障形势,拟订全市医疗保障发展政策和规划;负责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管理;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开展绩效评估;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组织起草医疗保障的重要政策和行政措施,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统筹推进全市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业务经办、费用结算、智能监控等平台系统,加强医疗保障数据集中、分析、运用和发布,为医疗保障基金动态监管提供信息支撑。
(三)待遇保障处。拟订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医疗保障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完善筹资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负责统筹城乡医疗救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其他各项补充保险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组织建立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提高医疗保障统筹层次;组织实施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工作。
(四)医药服务管理处。拟订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和大病保险目录支付标准及药品、医用耗材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拟订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
(五)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组织实施国家、省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健全药品经营企业明码标价制度和医疗机构“阳光收费”制度;建立价格信息监测、成本调查、效果评估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健全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巡查机制;组织实施国家和省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负责全市药品、医用耗材的价格谈判和集中采购工作。
(六)基金监督处。拟订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统一的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监督医保协议执行情况,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组织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加强医疗保障经办内控机制建设,规范医保经办业务;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医疗保障领域违法案件移送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第五条市医疗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2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科级领导职数10名,其中正处长(主任)职数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长(主任)3名。
第六条市医疗保障局设立东部城区分局,为正科级。主要职责为:负责在东部城区(连云区、开发区、徐圩新区)贯彻执行国家、省医疗保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市局各项政策措施;负责东部城区医疗保障待遇的组织实施、基金经办工作;监督管理东部城区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受理和查处东部城区有关医疗保障问题的投诉举报,依法查处各类医疗保障违法行为;承办市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医疗保障局东部城区分局核定行政编制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
第七条 市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权力事项按《连云港市医疗保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规定执行,清单之外禁止擅自设置或行使行政权力。
第九条本规定由市委、市政府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