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时间: 2025-08-15 09:49:27 字体: [ ]

2025年08月15日修订)

为便利社会公众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有关规定,本机关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本机关持有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根据《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产生并保存以下政府信息:

1.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2.市政府领导分工、工作规则、机构设置;

3.连云港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空间规划及相关政策;

4.市政府工作报告、重要会议、重点工作、人事任免;

5.市政府办公室预算、决算信息;

6.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本机关对外发布政府信息情况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机关对外发布政府信息的渠道主要有:

1.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lyg.gov.cn;

2.现场查阅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市档案馆(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72号)、市图书馆(连云港市海州区科苑中路6号)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获取相关信息;

3.《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报》:电子公报可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频道“政府公报”专栏查阅,纸质公报可在市档案馆、市图书馆查阅;

4.市政府新闻发布会。

三、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首先要确定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由于各行政机关依据其行政管理职能制作相关政府信息,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所需政府信息类型,向相应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具体职责可在相应政府网站查询,或向“连云港市12345在线服务平台”咨询。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须提供身份证明,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为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人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也可在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s.gov.cn)下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电子版本见附件1)。

(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渠道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接收当面申请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1:30、15: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申请人提交申请后,本机关将出具接收回执;

2.邮政寄送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处”,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69号,邮编:222006;

3.政府网站申请:申请人进入市政府门户网站首页“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电子回执,以便查询申请办理情况;

4.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号码:0518-85814499。

(二)申请的办理流程说明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图”见附件2)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信息处理费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情况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处,办公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69号,联系电话:0518-85838139,邮政编码:22200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有关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请联系0518-85838139或发送至电子邮箱lygzwgk@126.com(本邮箱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渠道”)。

五、其他事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的,请将举报内容及相关证据材料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交,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的字样。

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连云港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2.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图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图.jpg

国家文件
省级文件
市级文件
市政府工作机构及职能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能配置和内设机构 2019-04-02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2019-04-01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 2019-03-31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019-03-31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外事与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2015-07-30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2015-07-30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015-07-30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015-07-30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2015-07-30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2011-07-25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沿海地区发展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2011-07-22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 2010-09-30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2010-09-30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2010-09-30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2010-09-30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 2010-09-30
市政府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失效文件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专项规划
计划总结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时间: 2019-03-31 17:15:53 阅读次数: 字体: [ ]信息来源: 市医疗保障局

各县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驻连部省属单位:

《连云港市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连云港市委办公室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31日

连云港市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9〕1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医疗保障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医疗保障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药价格、医疗服务、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规划和行政措施,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医疗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行。承担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管理,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组织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制定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并组织实施。统筹城乡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推进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推进实施医疗保障精准扶贫。

(四)负责医保目录的贯彻落实。组织实施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支付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

(五)组织制定全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成本调查、效果评估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健全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巡查机制。

(六)组织实施国家和省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负责全市药品、医用耗材的价格谈判和集中采购工作。

(七)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

(八)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九)负责全市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全市医疗保障信息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承办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服务工作。开展医疗保障领域的对外合作交流。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负担。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提高医疗保障统筹层次。

(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2.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疗保障局在规范药品市场价格秩序、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规范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收费行为。

第四条市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文秘、信息、安全和保密等工作;承担绩效考核工作;承担政务公开、信访和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的综合协调工作;承担重要事项的督查工作;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和离退休干部工作,开展医疗保障领域的对外合作交流。

 (二)规划财务和法规处(信息管理处)。研究分析全市医疗保障形势,拟订全市医疗保障发展政策和规划;负责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管理;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开展绩效评估;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组织起草医疗保障的重要政策和行政措施,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统筹推进全市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业务经办、费用结算、智能监控等平台系统,加强医疗保障数据集中、分析、运用和发布,为医疗保障基金动态监管提供信息支撑。

(三)待遇保障处。拟订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医疗保障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完善筹资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负责统筹城乡医疗救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其他各项补充保险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组织建立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提高医疗保障统筹层次;组织实施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工作。

(四)医药服务管理处。拟订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和大病保险目录支付标准及药品、医用耗材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拟订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

(五)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组织实施国家、省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健全药品经营企业明码标价制度和医疗机构“阳光收费”制度;建立价格信息监测、成本调查、效果评估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健全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巡查机制;组织实施国家和省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负责全市药品、医用耗材的价格谈判和集中采购工作。

(六)基金监督处。拟订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统一的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监督医保协议执行情况,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组织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加强医疗保障经办内控机制建设,规范医保经办业务;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医疗保障领域违法案件移送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第五条市医疗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2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科级领导职数10名,其中正处长(主任)职数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长(主任)3名。

第六条市医疗保障局设立东部城区分局,为正科级。主要职责为:负责在东部城区(连云区、开发区、徐圩新区)贯彻执行国家、省医疗保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市局各项政策措施;负责东部城区医疗保障待遇的组织实施、基金经办工作;监督管理东部城区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受理和查处东部城区有关医疗保障问题的投诉举报,依法查处各类医疗保障违法行为;承办市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医疗保障局东部城区分局核定行政编制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

第七条  市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权力事项按《连云港市医疗保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规定执行,清单之外禁止擅自设置或行使行政权力。

第九条本规定由市委、市政府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