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时间: 2021-04-30 08:40:09 字体: [ ]

(2021年4月)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及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lyg.gov.cn);

2.《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报》;

3. 市政府新闻发布会;

4. “我的连云港”APP;

5. 市档案馆、市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6. 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市政府办公室受理机构为政务公开处

受理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69号1807房间;

受理时间:8:30-12:00,15:0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18-85831098。

2.信函或传真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

来信请寄: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69号,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处(收),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222006。

传真号码:0518-85832112。

3.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登陆“连云港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打印,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2.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本机关将视情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仍无法确定的,本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执行。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处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办公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69号;联系电话:0518-85831098;传真号码:0518-85832112;电子邮箱:lygzwgk@126.com。(本邮箱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接收渠道”。)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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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件
省级文件
市级文件
市政府工作机构及职能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能配置和内设机构 2019-04-02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2019-04-01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 2019-03-31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019-03-31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外事与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2015-07-30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2015-07-30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015-07-30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015-07-30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2015-07-30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2011-07-25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沿海地区发展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2011-07-22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 2010-09-30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2010-09-30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2010-09-30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2010-09-30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 2010-09-30
市政府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失效文件
政府大事记
政务督查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时间: 2015-07-30 00:00:00 阅读次数: 字体: [ ]信息来源: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729

 

 

连云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461号)及《中共连云港市委、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连发〔201461号)精神,设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承担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划转的职责

1、将原市卫生局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职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承担的研究拟定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管理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宣传、贯彻。

4、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及督查。负责协调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二)负责制定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市卫生应急预案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做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依法管理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组织实施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的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及食品安全标准宣贯和评价工作。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五)负责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与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地方基本药物增补目录,贯彻落实基本药物遴选、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八)贯彻落实国家生育政策,完善地方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与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人才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培养,组织实 施住院 医师 和专科 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落实工作,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二)负责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做好对外技术交流合作和援外、援疆等工作。

(十三)制定实施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负责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推进中医药传承、创新与发展。

(十四)负责市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服务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五)承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政府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和市政府艾滋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1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督查、后勤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务公开、安全保卫、来信来访、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系统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安全生产稳定工作。

(二)政治处(宣传处)

拟订卫生和计生人才队伍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考察;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系统内党的统一战线工作;负责全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组织工作,指导全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和认定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承办机关和直属单位因公出国、出境工作。负责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工作。

(三)财务处(审计处)

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组织落实药品、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拟订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指导、监督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经费、奖励扶助经费及社会抚养费的管理使用,提出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建议,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收费管理。

(四)规划与信息处

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工作,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的信息化建设与统计工作,参与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

(五)政策法规处(行政服务处)

负责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性措施的研究制定,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承担卫生计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法律法规咨询、解释等工作,承担法律法规培训、管理行政执法证件。承办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负责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的管理协调。

(六)卫生应急办公室(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政策、制度、规划、预案和规范措施;指导全市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总结评估等工作;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负责协调全市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

(七)疾病预防控制处

组织实施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完善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依法管理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承担市政府艾滋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八)医政处(医疗服务监管处、体制改革处)

承担全市医疗、院前急救服务体系、采供血体系规划设置、执业活动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指导医院药事、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临床路径管理等工作;拟定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

负责对全市卫生系统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承担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基层卫生处

拟订全市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城乡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指导城乡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牵头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十)妇幼健康服务处

拟订全市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规划、政策、技术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全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及从业人员资格认定;组织实施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干预项目;承担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工作。依法指导开展妇幼保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十一)综合监督处(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处)

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交流。开展食品安全标准宣传贯彻、跟踪评价工作。

(十二)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

组织实施国家、省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目录;拟订并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和增补药物的遴选、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措施;负责全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过程的日常监管;组织开展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和督查;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十三)计划生育基层指导与家庭发展处

拟定全市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市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承担市本级一票否决审核工作。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承担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

(十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处

拟订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规范、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信息共享和区域协作机制;组织实施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动态监测;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政策措施,推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承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协调工作。

(十五)科技教育处(国际合作处)

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科研基地建设;组织实施全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和重点人才培养工作;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加强全科医生培养,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和专科 医师培训制度。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开展医疗卫生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承担卫生援外等有关工作。

(十六)中医药处

承担中医药政策调查研究工作;拟定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市中医药事业经费预决算,管理全市中医药专项资金;规划、指导和协调中医医疗机构的结构布局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的监督管理职能;指导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和基层卫生机构的中医药工作;承担中医医疗机构的准入管理工作;拟定中医药科研规划,组织实施中医药重大科研项目;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养项目。

(十七)干部保健处

负责市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干部医疗保健工作;承担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人才健康绿色通道的组织工作

(十八)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落实;组织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镇、村)、农村改厕等工作;负责开展群众性卫生监督管理和卫生检查工作;拟订健康教育规划,负责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除害防病工作。

纪检监察、党群等机构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48名。

领导职数为:主任1名,副主任4名;正副处长(主任)22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8名,副处长(副主任)4名。另核工会主席、团委书记各1名。

五、其他事项

(一)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二)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拟订全市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省、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三)与连云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市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连云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与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建立、完善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建立口岸输入性疫情的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四)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实施国家药典,建立食物安全事件、重大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五)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连编办〔201112号)规定执行。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