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及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lyg.gov.cn);
2.《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报》;
3. 市政府新闻发布会;
4. “我的连云港”APP;
5. 市档案馆、市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6. 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市政府办公室受理机构为政务公开处
受理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69号1807房间;
受理时间:8:30-12:00,15:0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18-85831098。
2.信函或传真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
来信请寄: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69号,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处(收),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222006。
传真号码:0518-85832112。
3.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登陆“连云港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打印,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2.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本机关将视情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仍无法确定的,本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执行。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处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办公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69号;联系电话:0518-85831098;传真号码:0518-85832112;电子邮箱:lygzwgk@126.com。(本邮箱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接收渠道”。)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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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连云港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69号)和《中共连云港市委、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连发〔2010〕2号),设立市民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职责。
(三)增加促进社会工作发展,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职责。
(四)加强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拟订全市民政工作有关行政性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拟订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责任。
(三)拟订全市优抚标准和办法,承担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人员伤残抚恤管理工作,承担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及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办法;组织指导军用饮食供应站和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服务中心)的服务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五)拟订全市救灾工作实施办法,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和上报灾情,拟订救灾方案;转移安置灾民,安排灾区灾民生活;承办江苏田湾核电站场外核应急人员撤离安置的有关工作;组织接收分配国内捐赠款物,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市减灾委员会具体工作。
(六)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标准和办法,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承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和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责任;指导五保户社会救济工作,组织实施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七)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社区建设发展规划和工作办法,指导、协调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拟订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办法,承担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工作。
(九)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措施,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拟订全市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儿童收养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反家庭暴力庇护工作规划和实施办法,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拟订全市福利彩票发行工作规范性文件,组织指导全市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承担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工作。
(十二)研究提出全市老龄工作发展规划,拟订实施意见;承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具体工作。
(十三)指导县区民政系统财务工作,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受理来信来访,指导县区民政系统信访工作。
(十四)会同市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办法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性文件材料、公文来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等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访、公务接待、建议提案、督察督办、政务公开和信息化工作;承担机关安全保卫和后勤工作;承办相关新闻发布工作;指导县区民政系统信访工作。起草落实相关政策法规的推进办法;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承担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二)社会组织管理处
拟订促进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相关措施意见;按照管辖权限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县区民政系统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优抚处
贯彻国家和省抚恤优待政策法规;拟订全市优抚标准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管理工作;承担市级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四)安置处
拟订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及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并组织实施;承担退役士兵和军休人员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军供站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的服务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承担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五)救灾处
拟订全市救灾工作实施办法;承办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组织核查和统一发布工作;承办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承办江苏田湾核电站场外核应急人员撤离安置的有关工作;拟订减灾规划,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六)社会救助处
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标准和办法;指导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和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指导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和五保供养工作;承办全市社会救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承办全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等救助相关规定。
(七)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社区建设发展规划和工作办法;指导县区开展社区规范化建设和社区居民自治;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区划地名处
研究提出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拟订全市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办法;承担县区和乡镇行政区划的设立、撤并、调整、更名、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和报批工作;组织协调县区行政区划界线的勘定,承担行政区划界线界桩管理;参与省、市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县区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
(九)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标准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承担社会福利机构的执业管理,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指导全市福利企业管理工作;指导协调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工作;拟订全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实施办法,推进慈善事业发展。
(十)社会事务处
指导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倡导婚俗改革;拟订殡葬改革发展规划,推进殡葬改革;贯彻执行收养登记的法律法规,指导全市收养登记工作;承担涉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收养登记工作;拟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反家庭暴力庇护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双拥办公室
拟订全市双拥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全市双拥工作;牵头组织双拥模范城的创建、评比、申报工作;协调、处理军民关系中出现的问题;总结推广全市双拥工作先进经验。承办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
(十二)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民政事业资金管理;负责机关财务工作;指导、监查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全市民政统计管理工作;负责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
(十三)政治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民政系统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民政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会同市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办法和职业规范, 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为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承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研究提出我市老龄工作发展的政策、措施和规划,拟定实施意见;督促检查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事项在有关部门和各地的落实情况;负责与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本局及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7名。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处长(主任)16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3名,副处长(副主任)3名。另核工会主席、离退休干部处处长、团委书记各1名。
五、其他事项
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保持原机构、性质、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不变。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主题词:机构职能编制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连云港警备区。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9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