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时间: 2021-04-30 08:40:09 字体: [ ]

(2021年4月)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及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lyg.gov.cn);

2.《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报》;

3. 市政府新闻发布会;

4. “我的连云港”APP;

5. 市档案馆、市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6. 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市政府办公室受理机构为政务公开处

受理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69号1807房间;

受理时间:8:30-12:00,15:0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18-85831098。

2.信函或传真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

来信请寄: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69号,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处(收),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222006。

传真号码:0518-85832112。

3.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登陆“连云港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打印,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2.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本机关将视情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仍无法确定的,本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执行。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处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办公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69号;联系电话:0518-85831098;传真号码:0518-85832112;电子邮箱:lygzwgk@126.com。(本邮箱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接收渠道”。)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557968001116.png

国家文件
省级文件
市级文件
市政府工作机构及职能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能配置和内设机构 2019-04-02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2019-04-01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 2019-03-31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019-03-31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外事与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2015-07-30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2015-07-30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015-07-30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015-07-30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2015-07-30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2011-07-25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沿海地区发展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2011-07-22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 2010-09-30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2010-09-30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2010-09-30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2010-09-30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 2010-09-30
市政府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失效文件
政府大事记
政务督查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时间: 2015-07-30 00:00:00 阅读次数: 字体: [ ]信息来源: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9日

 

 连云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市县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加强市场监管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4〕93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4〕61号)及《中共连云港市委、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连发〔2014〕61号)精神,重新组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一、职能调整

  (一)取消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承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职责。

  2、承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职责。

  3、承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职责。

  (三)整合的职责

  1、将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划入重新组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原市卫生局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职责、餐饮服务环节安全监管职责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食品市场准入工作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将市商务局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整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卫生局所属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组建新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实现资源共享,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统一的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

  (四)加强的职责

  1、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

  2、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优化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对地方的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

  3、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4、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法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推动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监督实施食品药品重大信息报告制度,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监督实施食品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负责监督管理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实施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制定地方性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参与制定地方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三)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相关行政许可和登记备案。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负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配合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

  (四)组织指导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组织协调查处跨地区重大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

  (五)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七)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八)指导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九)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县级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依法承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或委托的行政许可相关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以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息中心)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政务,负责综合文稿起草、文电、会务、档案、信息、政务公开、督查督办、安全保密、信访、统计等综合工作;承担政府采购、固定资产、值班管理及后勤保障工作;承担食品药品信息化建设工作;拟订食品药品安全规划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全局新闻宣传工作,监督实施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新闻和信息发布、媒体沟通等工作。

  (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处

  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以及对有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承担食品安全统计工作,分析预测食品安全总体状况,参与制定和监督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负责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县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三)政策法规与科技标准处(行政服务处)

  组织起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听证等工作;指导并监督全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重大科技项目,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建设。组织制定并实施机关行政审批工作规章制度;承担机关行政审批职责;依法组织实施机关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市政务大厅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窗口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食品生产监管处

  掌握分析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和存在问题,制定相关制度、工作计划和措施;组织实施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参与拟订全市食品产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和有关政策;制定并实施帮扶食品生产企业发展计划。

  (五)食品流通监管处

  掌握分析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和存在问题,制定相关制度、工作计划和措施;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食品流通环节监督检查;制定并实施帮扶食品流通企业发展计划。

  (六)食品餐饮监管处

  掌握分析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和存在问题,制定相关制度、工作计划和措施;组织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餐饮服务监督检查;制定并实施帮扶食品餐饮企业发展计划。

  (七)药品注册管理处

  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标准;根据授权办理药品、医疗机构制剂、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现场核查以及药品注册监督等相关业务;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根据授权开展口岸药品进口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全市医药产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和有关政策;实施政策引导、业务指导,促进医药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八)药品生产监管处

  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开展生产环节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源性兴奋剂;监督实施药品生产、中药材生产、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规范;根据授权办理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许可相关工作;监管药品委托生产;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药物滥用监测工作;制定并实施帮扶药品生产企业发展计划。

  (九)药品流通监管处

  组织实施全市药品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药品流通领域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负责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监管;制定并实施帮扶药品流通企业发展计划。

  (十)医疗器械监管处

  掌握分析医疗器械安全形势和存在问题,制定相关制度、工作计划和措施;监督医疗器械标准以及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组织实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制定并实施帮扶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企业发展计划。

  (十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

  组织实施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化妆品生产、经营卫生监督管理;监督实施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卫生许可有关规范、生产经营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开展化妆品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及安全信息发布;制定并实施帮扶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流通企业发展计划。

  (十二)综合执法处(稽查和投诉举报中心)

  组织、协调跨地区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指导和监督地方稽查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相关产品抽样计划,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测工作;推动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承担重大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县区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本地区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举报投诉工作。

  (十三)人事教育处(对外交流合作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工作;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培训、考察等外事工作;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注册、培训及继续教育工作;组织药学(药品)有关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开展有关教育培训工作,加强与国家、省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组织药品进口口岸人才培训、交流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十四)财务审计处

  安排管理有关项目经费,组织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组织编报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经费收支预算、决算草案;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财务及内部审计工作;监督管理国有资产。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和群团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59名。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4名;市食品药品安全总监1名(副处级);正副处长(主任)30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4名,副处长(副主任)16名。另核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团委书记各1名。市食品药品稽查专员5名(2名正科级、3名副科级)。

  五、其他事项

  (一)与市农业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与市海洋与渔业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食用水产品从捕捞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渔药、渔业饲料、渔业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三)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实施国家药典,建立食物安全事件、重大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四)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两部门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监督管理工作。

  (五)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监测,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六)与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商务局负责拟定全市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商务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七)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公安局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相互通报机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在侦查食品药品犯罪案件时,发现食品药品违法线索的,应当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公安机关依法提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